到訪人數:22392
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業務申辦流程上一頁
申辦流程
字級設定:
業務經辦單位:     關鍵字:

經辦單位申請案件項目處理期限檢附資料或其他說明
民政課

黃秀鳯


3882201分機107
三七五租約業務-三七五租約續訂、變更、終止租約登記   有附加檔案 15天1.申請書一份。
2.可資佐證之相關資料各一份。
3.三七五租約書正本各一份。
民政課

黃奕涵


3882201分機106
法律扶助-法律扶助業務  有附加檔案 於律師到所時間內隨到隨辦由當事人自行攜帶欲諮詢之相關資料。
民政課

吳佩樺


3882201分機161
兵役業務-役男申請改判體位(公費複檢)  有附加檔案 隨到隨辦一、役男國民身分證。
二、申請人(代理人)印章。
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及病歷相關資料。
民政課

黃奕涵


3882201分機106
調解業務-調解  有附加檔案 隨到隨辦1. 身分證
2. 有關聲請調解資料
3. 聲請書1式2份,對造人每增1人需再加1份,聲請書可向民政課索取,亦可由本所網站下載使用
4. 印章或簽名
(可直接向本所民政課聲請,亦可填妥聲請書後,備齊份數郵寄本所)
民政課

王云禪
3882201分機103
墓政業務-本鎮公有公墓暨納骨塔(堂)之申請  有附加檔案 隨到隨辦※公墓埋葬許可證明應附文件:
1.申請人身份證、印章。
2.死亡證明或除戶謄本。(請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起掘(撿骨)證明書應附文件:
1.申請人身份證、印章。
2.亡者除戶謄本。(請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3.起掘(撿骨)前、中、後照片各1張。
4.公墓管理員證明書。
5.如無法取得除戶謄本請?寫切結書。

※放置納骨塔許可應附文件:(如為火化安置者)
1.申請人身份證、印章。
2.死亡證明或除戶謄本。(請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3.火化證明書。

※放置納骨塔許可應附文件:(如為起掘撿骨安置者)
1.申請人身份證、印章。
2.亡者除戶謄本。(請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3.起掘(撿骨)證明書
民政課

吳佩樺


3882201分機161
兵役業務-役男申請出境  有附加檔案 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之期程辦理一、身分證、印章(未滿20歲之役男需經監護人同意)
二、役男護照
社會課

張進成


3882201分機206
社會福利業務-身心障礙者器具補助業務  有附加檔案 7天內送件業務內容說明:
補助對象: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者,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所訂各類之對象。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領據(本所索取)。
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統一發票或收據(購置三個月內申請)。
4切結書(未成年、植物人、失智症(痴症)、智障者及禁治產人者須由
 監護人或代理人代為切結。)
5身心障礙鑑定醫院之診斷證明書(最近三個月開立,需鑑定醫院並註明障
 礙部位、程度或病況及需裝配之器具名稱)
6印章。(無法律行為能力者,須另附代理人印章)
7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8身心障礙者本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9評估報告(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規定需檢附者)。
10低收入戶者附低收入戶證明。
11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審核作業規定:94.06.01實施,修訂
 摘要如下:
◎身心障礙者每人每年依實際需要最多以申請二項輔具補助為原則
◎須檢附評估報告者:輪椅特殊背墊、流體壓力輪椅座墊、輪椅氣墊座、
 流體壓力床墊及氣墊床(需說明特殊規格及功能)、特製輪椅【需註
 明三項以上規格及功能並加附圖(照)片】、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移
 位機、吹吸口控滑鼠、溝通板、飲食類、衣著類及居家類輔具、
 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站立架、人工電子耳、助聽器、特製推車、電動床。

申辦流程說明:
民眾檢具證件
鎮公所社會課初核送件
縣政府社會局核定
通知申請人

檢附資料(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領據(本所索取)。
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統一發票或收據(購置三個月內申請)。
4.切結書(未成年、植物人、失智症(痴症)、智障者及禁治產人者須由
 監護人或代理人代為切結。)
5.身心障礙鑑定醫院之診斷證明書(最近三個月開立)
6.印章。(無法律行為能力者,須另附代理人印章)
7.戶口名簿影本。
8.身心障礙者本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9.評估報告(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規定需檢附者)。
10.低收入戶者附低收入戶證明。
11.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社會課

程文騰
3882201-215
社會福利業務-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業務  有附加檔案 7天送件申請資格:設籍本鎮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桃園縣政府轉介托育養護於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榮譽國民之家者。 1.列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者補助四分之三。 3.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者補助二分之一。 4.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者補助四分之一。 5.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檢附資料: 設籍本鎮者檢具證件向本所社會課申請 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應備文件 ※本項補助與生活津貼不可重覆辦理 ※請先確認需送托育之機構名稱 1全戶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二份) 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三份) 3全戶最近年度所得稅納稅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 4體檢表(須含肺結核、B肝、梅毒、愛滋病) 5本人及代理人私章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視個案家庭情形):如俸金發放通知單、榮家就養金證明、16歲以上在學者請附學生證影本、在營證明、在監證明、失蹤證明或協尋紀錄、除戶資料、離婚協議書影本.... ※天使發展中心及寶貝潛能發展中心免附體檢表 ※慢性精神病患之送養需另附診斷證明書、精神病患性質評估表及慢性精神病歷摘要
社會課

程文騰
3882201分機215
社會福利業務-身心障礙鑑定業務  有附加檔案 隨到隨辦申辦流程說明: 受理申請 社會課初核鑑定表 申請人持鑑定表及相關表件至縣府指定醫院鑑定 縣府衛生局複核 縣府社會局核定 檢附資料: 設籍本鎮鎮民檢附以下資料,向本所社會課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 1.一吋半身相片三張 2.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3.印章
社會課

余誌松


3882201分機214
社會救助業務-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有附加檔案 7天送件業務內容說明:
一、申請對象:
凡設籍本鎮1個月以上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15至18歲限在學學生)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人無力撫育者。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失蹤達6個月以上或處1年以上徒刑且尚在執行中,另一方或實際照顧人無力撫育者。
3、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但申請時再婚者不得申請)。
4、父母、養父母一方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但因遭遇重大傷病未能就業者。
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非婚生子女,負教養責任之一方或實際照顧人無力撫育者。
二、申請標準:
1、收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公布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99年度為9829×1.5=14744元)。
2、動產:全家人口之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台幣15萬元。
3、不動產: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價值不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三、補助金額:
受補助兒童少年每人每月補助1500元

檢附資料:
1、全戶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2、國稅局核發之綜合所得稅證明。
3、最近三個月內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4、受補助之兒童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
5、有工作能力者之勞保投保資料表。
6、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影本。
7、受補助者之法定代理人印章。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最近3個月薪資證明單、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醫院診斷證明書、失蹤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在監證明、服役證明、除戶謄本、入出境紀錄表、居留證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等)。
頁碼(1/7)  到第    頁
33541桃園縣大溪鎮普濟路11號  [交通指南] 電話:03-3882201 無障礙網頁設計 | 隱私權保護及安全策
建議使用1024 x 768 解析度可得最佳瀏覽畫面    [後台管理]      [工作平台]
我的政府(開新視窗)
無障礙網站(開新視窗)